办事指南
落实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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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落实华侨、外籍华人(含港澳同胞)在国内被“文革”挤占的侨房,“文革”接管的侨房,“私改”错改的侨房,非建制镇的侨房,城镇没收的侨房,接管、代管的侨房,“私改”经租的侨房,农村土改没收的侨房,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等九类侨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

    6、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侨房政策的通知
    (粤发[1984]24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华侨房屋业主、继承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明、房产契证(房屋登记证明)或其他旁证材料等。
    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内部办事流程

     

    外部办事流程
    1、华侨房屋业主、继承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要求按政策落实侨房、发还产权。同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明、房产契证或旁证材料。
    2、侨务部门收到其申请信件后,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产权清楚,符合落实政策的,协同各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协商同意后,由各级部门在申请表上加意见盖章,最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后,业主、继承人或代理人根据文件要求,凭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若继承人、代理人在国内的必须提交公证书或有效证明书,若在国外的必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书或华侨团体证明书,若多人继承而只有一人前来办理的必须凭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方能办理。
    时限 待街道、规土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
    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修订时间: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