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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区民宗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民族、宗教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3、协助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等工作;协助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涉及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应事务。

  4、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区级少数民族社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举荐工作。

  5、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6、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7、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区级民族、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民族群众、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8、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9、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